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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镜头需立法

1998-03-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来自医药卫生界的全国政协委员王贤才,近日在“两会”发言中对影视作品大肆渲染的吸烟镜头表示了忧虑。他说,有关法律禁止做烟草广告,然而,屏幕上的吸烟镜头无异于精心制作的吸烟广告,不应放任不管。

事实上,现在影视作品中与国家正面宣传“唱反调”的镜头随处可见,如非法同居、违反交通规则、说脏话、写错字、损坏绿化、虐待动物等,而很多情况下,这些镜头并不是用作对不良社会现象的批判,而是用来表现正面人物的某种性格,“塑造有血有肉的人物形象”。这对观众尤其是青少年观众日常生活的行为举止所产生的负面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影视作品禁止出现色情、暴力等画面,在国家逐步走向法制完善之际,对上述这些同样不利于国民整体素质提高的镜头也应该有法律上的限制。比如,制订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反对影视作品滥用吸烟镜头,非用吸烟来表现人物性格的需将剧作要求及吸烟镜头次数等打报告由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得播放上映,违者课以重罚。其余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社会倡导的道德规范有抵触的,也按限制吸烟镜头的法律法规处理。(《齐鲁晚报》98.3.17周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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